政策改革

绵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21:34:44 来源:新高考网

绵阳市经信委出台五项措施,从做好政策咨询、创新创业、管理提升、市场开拓服务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为企业发展“雪中送炭”。

做好政策咨询服务。重点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政策评估和协调,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了中小微企业对政策措施的知晓度。

做好创新创业服务。加快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大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打造国家、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去年我市新增一家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共计达到5家。同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围绕创新型企业培育,落实好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技术服务力度。

做好管理提升服务。去年我市继续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省“天府英才工程”、“千名企业家培育计划”;和我市“绵州英才工程”,已经成功举办11期“绵阳工业和信息化大讲堂”列活动,培训企业家1000人次以上,同时开办了“商界精英”研修班和“明日之星”研修班,共培育2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做好市场开拓服务。为帮助小微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市经信委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会,去年共组织我市4户中小微企业参加第八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6户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会展,都取得了圆满成功。

大力提升服务水平。绵阳市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以绵阳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和冶金机械、材料、化工环保、食品及生物医药等“2+4”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重点,解决产业内中小企业共性问题为目标,购置相关实验及检测设备,推进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资产结构优化升级,加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促进中小经济体平衡发展。 

现在不止有国家政策扶持哦!

就在绵阳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政府统筹提供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政府按物流费用全额给予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 50%:50%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对参与政府统筹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 50%:50%分担。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网四川绵阳电力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因疫情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

(四)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各银行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资金困难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 10%。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确保 2020 年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比 2019 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确保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纳入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制管理的企业,各银行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和更优惠利率的支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

(六)加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七)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含销售及防控疫情支持服务的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其使(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的资金占用费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及提供疫情防控支持服务的企业资金占用费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八)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损失,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

(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

(十)对政府确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的,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财政继续给予展期利息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

(十二)新增设立规模 1 亿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市财政与在绵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十三)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绵阳税务局)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五)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2020 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1 年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七)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 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减免房租支持

(十八)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的,予以三个月房租减免,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政府平台公司)

(十九)各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帮助协调承租园区厂房和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享受房租优惠。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及其他业主(房东)在疫情期间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 50%:50%分担。已享受上级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绵阳市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时限界定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执行至疫情解除当月月底。

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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