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缴费凭证为标准计算. |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并纳税的,按照实际纳税金额计算。有收入没有纳税或者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以鉴定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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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按医疗机构确定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来确定计算时间,可以鉴定护理时间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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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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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为准,营养期限可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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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费 | 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计算,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院证明或是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各地标准不一,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 |
残疾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年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5年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年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5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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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十级伤残为1000-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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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丧葬费 | 2018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城乡标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