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哈尔滨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3 16:18:24 来源:新高考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哈尔滨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哈尔滨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哈尔滨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征缴部分

Q:

哈尔滨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依据?

A: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5号)。

Q:

哈尔滨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A: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费用统一征缴,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Q:

哈尔滨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A: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合并实施后,哈尔滨市区及所辖县(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0.6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Q:

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保险费如何征缴?

A:

用人单位补缴合并实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执行原政策;补缴合并实施以后费用的,按合并实施后政策核算应补缴费用额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收费项目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停止使用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Q:

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办理在职转退休如何核定缴费?

A:

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补缴所差年限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核定缴费。

Q:

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A: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范围应保持一致。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我市规定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我市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参保险种新增,并按规定缴费。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同步停止其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等注销登记的人员,同步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关系。

待遇部分

Q: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A:

1、生育医疗费: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2、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Q: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A:

1、生育医疗费: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2)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5号)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支付。

Q:

本统筹区内或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A:

1、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Q: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A:

生育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确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生育医疗费支付项目医院等级支付标准(元)
产前检查
500

顺产(含28周以上引产)

三级2800
二级2300
一级2000

难产

三级3400
二级2700
一级2300

剖宫产

三级4600
二级3800
一级3300

剖宫产合并手术

三级4900
二级4100
一级3600
多胞胎生育
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怀孕未满16周流产

三级770
二级660
一级540

怀孕满16周流产

三级2400
二级2000
一级1800

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级450
二级400
一级360

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级360
二级350
一级340
宫腔镜取环术
1200
输卵(精)管结扎术
实际费用结算

Q: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A: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Q:

生育保险结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吗?

A:

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Q:

生育定点服务机构有哪些?

A:

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等级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等级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30黑龙江上德妇产医院二级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三级31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利民分院二级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级32黑龙江省商业职工医院二级
4黑龙江省医院三级3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第一分院二级
5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3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第二分院二级
6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三级35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二级
7哈尔滨市第二医院三级36哈尔滨锅炉厂医院二级
8哈尔滨市第四医院三级37哈尔滨电机厂医院二级
9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三级38哈尔滨星光医院二级
10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三级39哈尔滨嘉润医院二级
11哈尔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级40黑龙江玛丽亚妇产医院二级
1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三级41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医院二级
1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六二医院三级42哈尔滨市呼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级
1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总队医院三级43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级
15黑龙江省第五医院第一分院三级44哈尔滨市南岗区妇产医院?二级
16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三级45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二级
17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三级46黑龙江和美妇产医院二级
18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三级47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二级
19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限生育门诊)三级48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二级
20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二级49哈尔滨市阿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级
2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二级50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中心卫生院一级
22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二级51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2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医院二级52哈尔滨肉联医院一级
24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二级53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医院一级
25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医院二级54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院一级
26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二级55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红十字医院一级
27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二级56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28哈尔滨高新医院二级57哈尔滨宏安医院一级
29黑龙江省天元妇产医院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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