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青岛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发布时间:2023-06-07 05:33:11 来源:新高考网

青岛户口迁入、迁移、变更办理解答

办理条件

注:以下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一.购房落户

城区购房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注::无一二手房和贷款、社保证明、纳税证明以及买房时间限制,但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办理落户

新区购房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三.市内迁移落户

㈠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注:

❶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常住家庭户口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❷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集体户口的,满5年以上,在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

㈡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㈢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㈣ 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的

四.投靠落户(市外投靠青岛市内常住户口)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办理材料

一、购房落户

1、商品住宅产权人

书面申请书(派出所现场领取填写)

房产证原价及复印件(每一页都要复印);

2、产权人及随迁人员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迁移人员页)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亲子鉴定等)原价及复印件;

3、随迁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注:

1、落户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2、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3、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居住落户;

4、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人才引进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两院院士,国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科院*、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人选、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办理材料

㈠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通过审核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6、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7、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应当同时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㈡青岛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5、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㈢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无租赁住房人员,在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同时申请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㈣青岛本市租住地所属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地址所属区域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㈤亲属家庭户所在地落户

配偶、父母、子女(下称亲属)户口为本市城镇家庭户的,可以在亲属家庭户落户;派遣期内本市农村生源的毕业生,可回生源地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6、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7、亲属家庭户户主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家庭户户主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8、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承租公房)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9、亲属家庭户在乡村的,应当同时提供外地无业凭证。

办理流程

㈠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现代语文网”【点击进入】,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现代语文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现在青岛人才引进实行“秒批”,人才引进资格信息“秒批”通过后,实时推送到公安局,即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需等待。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现代语文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㈡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

落户办理材料: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亲属关系凭证(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提供)或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

落户地选择: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市内迁移落户

城镇迁移落户

㈠迁至合法固定住所

1.经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㈡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8.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四、投靠落户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子女:亲属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4、离婚后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裁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法院的生效证明);

5、丧偶再婚携带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的同时还需提供丧偶证明;

6、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办理流程

购房/投靠/迁移落户

提交材料??等电话通知,领取准迁证??办理原籍户口迁出(省外要回原籍办理迁出,省内不用)

人才引进落户

㈠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现代语文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现代语文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现代语文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㈡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

落户地选择: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地点

灵山卫边防派出所 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海路5148号 0532-66586604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五四广场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 0532-66575289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江苏路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齐东路19号 0532-6657526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八大关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文登路2号 0532-6657525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金湖路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27号 0532-66575155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八大峡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72号 0532-66575285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轮渡派出所 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1号院内 0532-6657530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1.购房落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新的身份证20元)

2.投靠落户

办理时限:自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新的身份证20元)

3.市内迁移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新的身份证20元)

4.其它形式的落户办理时限及费用

社区公共户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组织人事调动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办理。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手续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养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新的身份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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